出口費用,若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不得申報為公司費用


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提升國際競爭力,將生產部門逐漸外移至大陸或東南亞,形成臺灣接單、研發,海外子公司生產的分工模式。母公司在考量採購利益原則下,為海外子公司代購原料,其代購原料之出口費用,若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則不得申報為公司費用。
  


國稅局查核甲機械製造公司97年度申報出口費用1,200餘萬元,其出口費用係包含公司本身出口機械產品400餘萬元,及為子公司代購原料支付800餘萬元,再查甲公司為子公司代購原料,雖收取1%佣金收入,惟依雙方買賣合約書記載,屬代購性質,無需負擔出口費用,因此該代購所產生出口費用,既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當然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乃剔除該出口費用,補徵稅額200餘萬元。


母公司為子公司代購原料等情形,應注意所支付費用,若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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