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綜合所得稅,漏報其本人及配偶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經查獲予以補徵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其及配偶薪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原分別適用6%13%之稅率,因加計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使原申報綜合所得淨額亦按基本稅額之稅率 20%核算,實有違量能課稅之原則。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80萬元,加計有價證券交易所得74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820萬元,經扣除600萬元後,餘額始按20%之稅率計算稅額,並無原申報綜合所得稅淨額亦按基本稅額稅率20%核算之情事。

【法條說明】
所謂「量能課稅原則」係指稅捐之徵收應依照納稅義務人負擔稅捐之經濟能力予以公平分配,而基本稅額條例制定之目的,乃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產生繳納稅負偏低之情形,如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因未達所得稅之基本貢獻度,除應繳納原來的綜合所得稅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之,是並無違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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