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寄發抵繳證明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於辦理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案件時,發現甲君有積欠往年度稅捐,雖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分署執行,且辦理分期繳納,但該筆稅款仍未繳清,該局爰依前揭規定,就其應退稅款先行抵繳積欠之稅捐,於抵繳後尚有應退稅款,始予退還甲君。


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以避免發生積欠稅捐之情事,除可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亦可免除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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