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7+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母公司合併未達100%持股的子公司,取得消滅後子公司的淨資產,一旦超過母公司原始出資額時,財政部發布新釋令表示,應視同是子公司對母公司的股利分配,母公司須以合併基準日為分配日,依法申報投資收益的所得稅。

 企業併購蔚為風潮,財政部曾在民國96年間做出課稅解釋,母公司與100%持股的子公司合併後,取得消滅子公司淨資產,若超過其對消滅公司出資額部分,應視同合併消滅子公司分配給母公司的股利所得,課徵所得稅。而屬於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所得額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應做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賦稅署專門委員陳柏誠指出,在持股未滿100%合併中,企業課稅規定可比照上述母公司與100%子公司的合併情況。不過,由於持股未達100%,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少數股東間,仍存有計算可扣抵稅額的疑慮,財政部因此發布新解釋令。

 陳柏誠指出,由於母公司並未100%持股,與子公司少數股東進行股利分配時,通常支付給少數股東合併對價較高,而雙方須依獲配之股利淨額,各別計算可獲得的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財政部昨日明令,須按雙方持股比例計算。

 財政部規定,母公司獲配價額超過其對子公司出資額的差額,既已視為股利所得,因此,當申報消滅的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即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將股利中屬合併當年度決算所得額,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分別列為計算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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