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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意思為住宅也可登記為公司



 
























中華民國931223日府法一字第0930335649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內政部所訂「建築物使用類組 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符合附表規定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第 四 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應分別依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原則表














































































































































      原使用類組


變更使用類組





































































公共集會類


(A類)



A-1



 

















































A-2





 















































商業類


(B類)



B-1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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