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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24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4533600號公告:
本(101)年度與上(100)年度相同,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至於稅率為單一稅率10%。
自98年1月23日以後,贈與稅免稅額調整為220萬元,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1年1月1日贈與子女存款200萬元、101年2月1日又贈與子女存款200萬元,甲君應於101年2月1日之次日(即2月2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贈與稅額計算如下:(200萬元+2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180萬元,再乘以10%,應納贈與稅為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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