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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係未辦理申報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始依同法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於99年間以自有資金代甲公司支付各期預購屋款,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 通知A 君後始於期限內申報,經該局核定贈與總額60,000,000元,贈與稅額5,780,000元。A君主張其與甲公司有投資關係,故代為支付預購屋款,甲公司已於99年度帳上補列A君股東往來款,本件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之以贈與論情事。


 


經國稅局審查, A君以自有資金代甲公司支付各期房屋款,該預售屋於100年間完工,辦理產權過戶時已移轉登記予甲公司,A君此代償行為,已使甲公司因免除債務而獲有「贈與財產」利益至明,仍應依法「以贈與論」課稅。至甲公司於國稅局調查後始補帳列A君股東往來,尚不能做為未承擔公司債務之證據,應不予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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