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至所稱「體育事業」之範圍如下:(一)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二)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之費用。(三)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四)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五)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王寶華與您分享,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是其他問題,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服務電話:0982585839 (中華電信)0985142908(亞太) skype: rola0982585839
*公司設立*工商服務*董監會議*董監改選*陸資來臺*外資來臺*辦事處設立*大陸人士來台*
*法律諮詢*股東糾紛*公司破產*公司清算*清算人就任*欠稅解套*強制執行*限制出境解除*
*會計帳務*節稅規劃*境外公司*三角貿易*ECFA*OBU*陸資企業設立*專業服務*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