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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530
台財稅字第10100087230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不包括經直轄市、縣()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
  


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及可供建築之都市土地課稅,主要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至於公墓及靈骨塔等殯葬設施,係供亡者使用,並非特銷稅為抑制投機炒作而欲納入課稅之對象,如於2年內買賣,允宜排除課稅;又依照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均應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准,故規定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可排除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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