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如果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事實,依規定並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如消費者與營業人之間只有兌換或退費的行為,並沒有其他交易者,則營業人是不用開立統一發票的。即消費者拿到負數金額(如持空瓶退還押瓶費)或零元統一發票(如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該張發票是不能兌獎的,民眾拿到發票記得檢視發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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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