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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除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列各款應加計之項目外,尚包含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
國稅局表示,邇來辦理綜合所得稅違章移罰案件時發現,轄區甲君99年度除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110萬元外,另有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得590萬元,惟甲君誤以為應計入基本所得計算之項目僅有上開股票交易所得590萬元,因未超過600萬元之扣除額,是僅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另辦理基本稅額之申報。經該局就上開股票交易所得590萬元併計綜合所得淨額110萬元後,計得基本所得為700萬元,減除 600萬元扣除額後,核定基本稅額20萬元,因已超過一般所得稅額9.7萬元,故除對甲君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稅款10.3萬元外,並予以裁處罰鍰。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而另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勿忘需將綜合所得淨額併計,以免造成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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