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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才須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營業人常利用未逾2日免加徵的規定,將稅捐延至申報截止日後2日內始辦理申報繳納,以增加資金週轉天數。殊不知,此舉雖對應納稅額無影響,但是核課期間卻大不相同。
國稅局查獲某公司短漏報95年3至4月營業額2百餘萬元,該公司原本認為營業稅已逾5年核課期間,可免再補繳及處罰,但該局查核申報資料,發現該公司95年3-4月營業稅於當年5月16日辦理申報繳納,已超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次月15日內申報之期間,其核課期間為7年,故該期間漏報2百餘萬元的營業額仍應補稅處罰計23萬多元。
國稅局說明,逃漏稅捐之追徵,稅法訂有核課期間,對於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自申報日起算5年;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在核課期間內查獲應徵之稅捐,可依法補徵處罰,如在核課期間未經發現者,則不得再補稅處罰。以此案為例,該公司95年3-4月的營業稅申報日期為95年5月16日,已逾法定申報期限95年5月15日,故核課期間為7年,至102年5月16日始逾核課期間;反之,若該公司於95年5月15日辦理申報,因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自申報日95年5月15日起算5年,所以國稅局於100年8月查獲漏報營業額,依法即不再補稅處罰,然而本案因該公司晚1天辦理申報,其結果卻是大不同,除被補稅,還要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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