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25日修正生效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法院、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與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相同,均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原規定拍賣土地房屋所屬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但稅捐稽徵法已修正擴大優先受償之範圍,增列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亦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且限於該條文修正生效後之拍賣案件。


營業稅雖已和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併列優先受償之稅捐債權,但依地方稅法通則「地方稅優先於國稅」之規定,營業稅屬國稅,上述3種稅目屬地方稅,仍優先於營業稅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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