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規定:
【一】每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
【二】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合計總金額,在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且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額度內,都可以列舉扣除。

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接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也就是說從去年100520日至今年101113日止,都可以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捐贈,但只有在1001231日以前的捐贈,才可以列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101年度的捐贈,則要等到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列舉。

【舉例說明
在高科技產業工作的甲君及配偶乙君,100年分別捐贈給某總統候選人6萬元及4萬元,對某政黨又分別捐贈10萬及2萬元,其100年度全戶的綜合所得總額有2百萬元。則在101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多少捐贈費用呢?
甲君及乙君對政黨及總統候選人,共捐贈了22萬元,雖然沒有超過所得總額20﹪(即40萬元)的限額,但卻超過20萬元,所以只有20萬元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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