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 | 營利事業 |
課稅方式 | 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 維持最低稅負制,但調降扣除額及提高現行稅率 |
課稅對象 | 中華民國之納稅義務人 | 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
課稅標的 | 1.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註 2.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註 3. 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 4. 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 | 1. 證券: (1) 股票: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 (2) 債券: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3) 其他有價證券:如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臺灣存託憑證及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等。 2.期貨及選擇權: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 |
實施年度 | 102年度(即103年5月申報102年度所得稅適用) | 102年度(即103年5月申報102年度所得基本稅額適用) |
申報門檻 | 每一申報戶之上述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全年交易所得達300萬元者,均需申報。如有交易損失,為保留於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亦得申報。 | 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
扣除額 | 每一申報戶300萬元 | 自基本所得額扣除之金額由現行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 |
稅率 | 20% | 1. 稅率自現行10%提高為12%。 2. 法定稅率自現行10%~12%提高為12%~15%。 |
所得計算 | 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扣除額 (全年合計) | 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全年合計) |
成本 | 1. 成本計算方法:先進先出法 2. 成本認定: (1)原則為原始取得成本。 (2)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於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上市及上櫃股票以101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以101年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 | 1.成本計算方法: (1)有價證券部分採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 (2)期貨及選擇權部分採先進先出法,但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辨認法。 2.帳載實際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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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包括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 包括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
盈虧互抵 | 上述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之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 | 上述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5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 |
長期優惠 | 個人取得之股票,持有滿5年以上者,得以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 營利事業取得之股票,持有滿5年以上者,得以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
註:個人課稅標的之「股票」均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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