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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營利事業



課稅方式



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維持最低稅負制,但調降扣除額及提高現行稅率



課稅對象



中華民國之納稅義務人



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課稅標的



1.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2.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3.   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


4.   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



1.  證券:


(1)     股票: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


(2)     債券: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3)    其他有價證券:如受益憑證、認購()權證、臺灣存託憑證及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等。


2.期貨及選擇權: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



實施年度



102年度(即1035月申報102年度所得稅適用)



102年度(即1035月申報102年度所得基本稅額適用)



申報門檻



每一申報戶之上述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全年交易所得達300萬元者,均需申報。如有交易損失,為保留於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亦得申報。



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扣除額



每一申報戶300萬元



自基本所得額扣除之金額由現行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



稅率



20%



1.  稅率自現行10%提高為12%


2.  法定稅率自現行10%~12%提高為12%~15%



所得計算



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扣除額 (全年合計)



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全年合計)



成本



1.  成本計算方法:先進先出法


2.  成本認定:


(1)原則為原始取得成本。


(2)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於1011231日以前取得者,上市及上櫃股票以101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以101年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



1.成本計算方法:


(1)有價證券部分採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


(2)期貨及選擇權部分採先進先出法,但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辨認法。


2.帳載實際取得成本。


 



費用



包括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包括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盈虧互抵



上述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之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



上述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5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



長期優惠



個人取得之股票,持有滿5年以上者,得以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營利事業取得之股票,持有滿5年以上者,得以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註:個人課稅標的之「股票」均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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