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空白未使用發票】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如為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以書面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
【遺失已開立發票】
營業人倘若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則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營業人若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而未能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而未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經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者,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惟如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尚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即按遺失之統一發票銷售總額處以5﹪之罰鍰。
財政部84年7月26日台財稅第841637712號函釋規定: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惟如未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不得適用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
遺失已開立發票之存根聯又無法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為替代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理,反之,若有取得則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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