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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2-03-20


 


 


  行政院已於319日 核定經濟部提報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修正案,新增開放部分業別項目核准陸資來臺投資,包括製造業115項、服務業23項及公共建設23項,並修正部分已開放陸資投資製造業項目之限制條件。


  經濟部於98630日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並發布施行,正式受理陸資來臺投資申請案件。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係依據「先緊後寬、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之原則進行檢討,並採「正面表列」方式分階段開放。98630日 第一階段開放192項;99520日及10011日分別配合行政院金管會金融三法之修正及ECFA服務業早收清單,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等12項,以及其他運動服務業1項;10037日第2階段開放42項業別項目核准陸資來臺投資,其中包括策略性引進陸資投資人得參股投資或合資新設積體電路製造、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製造等產業;第一、二階段累計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計247項,其中製造業89項、服務業138項、公共建設20項。


  政府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將近3年,已核准陸資來臺投資案217件,投(增)資金額2.72億美元,並已產生其正面且具體之效果,包括:為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注入資金;透過兩岸企業合作與互補關係,帶動臺灣產品出口,如:中國中鋼集團在臺投資中國金貿有限公司,從事鋼鐵需求原物料批發業務,供應國內中鋼、燁聯集團、長榮鋼鐵、華新麗華四大鋼鐵廠使用,並協助採購國內鋼鐵廠商產品銷往大陸以外的全球地區;協助臺灣企業拓銷大陸內銷市場,如:北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臺投資京泰發展有限公司,與國內耐斯集團(愛之味公司)策略聯盟,協助愛之味公司飲料產品進軍大陸市場;創造我國就業機會,依據勞保局截至10012月底統計,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已僱用我國員工人數計5,189人,顯示政府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之政策方向正確。


  為持續深化兩岸產業合作及擴大陸資來臺投資效益,經濟部陸續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開放陸資投資項目之檢討及評估;歷經多次跨部會協商會議,以及與各產業公會溝通協調,完成本次開放業別項目清單,並於319日 奉行政院核定。謹說明如下:


一、檢討開放範圍:以製造業、服務業及公共建設為主,並未涉及農業。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第9次修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進行編號及業別項目名稱的調整。


二、檢討開放原則:


(一)國內產業具有因應能力。


(二)對臺灣經濟發展與就業具成效者。


(三)開放項目在兩岸具有互補性,如能進行合作,有助於兩岸產業分工之深化者。


(四)同一產業鏈之業別項目,以及與公共建設項目具關聯性之服務業,可考量併同檢討。


二、檢討開放內容說明:


(一)製造業部分:


1、本次新增開放115項,若加計以往開放的89項,製造業已開放204項,開放幅度達97%。


2、本次開放項目,計有33項分別依據產業發展規模及其因應能力,訂定不同的限制條件:


1)限投資現有事業且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0%:包括食品製造業(17項)、非酒精飲料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5項)、化學製品製造業、原料藥藥品製造業(非屬中藥原料製造者)、生物藥品製造業、鋼鐵冶煉業、金屬手工具製造業、螺絲螺帽及鉚釘製造業、機車製造業、機車零件製造業等31項。


2)限制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並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經專案審查:新增開放發光二極體製造業、太陽能電池製造業等2項,投資前述事業不得具控制能力,且須由專案小組審查產業合作策略,陸資投資人於專案審查時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其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之總人數,以及不得於股東大會前徵求委託書等限制條件。


3、另有7項與僑外投資項目訂有相同之限制條件。至其餘75項,無限制條件


4、同時,為因應我國業者全球布局及策略聯盟實務運作需求,針對前一階段已開放之積體電路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金屬切削工具製造業、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等5項之限制條件進行調整,即陸資投資前述產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且須由專案小組審查產業合作策略,陸資投資人於專案審查時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其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之總人數,以及不得於股東大會前徵求委託書等限制條件,以確保我關鍵技術產業的發展優勢與掌握主動權。


(二)服務業部分:


1、本次新增開放23項,若加計以往開放的138項,服務業已開放161項,開放幅度達51%。


2、本次開放項目,主要以經濟部主管及與公共建設相關之服務業為主,計有8項依業別特性訂有不同限制條件:


1)大眾捷運運輸系統業、其他陸上運輸輔助業,限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投資公共建設案之營運區域及業務範圍,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審查,對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2)創業投資公司,對投資事業及其轉投資公司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3)廣告業,不開放一般廣告,僅開放戶外廣告及其他廣告。


4)未分類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僅開放能源技術服務業。


5)其他機器設備租賃業,不開放電信設備、醫療機械設備及電力設備。


6)清潔服務業,限建築物清潔服務。


7)汽車維修業,限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投資公共建設案「國道服務區」之營運區域及業務範圍,或投資汽車製造業、汽車批發業所附帶經營。


3、其餘15項,則無限制條件。


(三)公共建設(非承攬)部分:


1、本次新增開放23項,若加計以往開放的20項,公共建設(非承攬)共計開放43項,開放幅度達51%。


2、本次開放項目,計有14項附帶限制條件:


1)其中公路,限國道服務區;大型物流中心,限採合資且對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轉運站、車站、調度站等,限公路客運;依法核准設置之殯葬設施,限殯儀館及火化場。


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採個案認定;市區快速道路、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橋樑及隧道、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依法指定之古蹟、登錄之歷史建築及其設施、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文化、教育機構及其設施等,均訂有持股比例等限制條件,且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3、其餘9項,則無限制條件。


4、前述開放的公共建設(非承攬)項目,均應先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在兩岸關係逐漸改善下,兩岸經貿關係日趨活絡乃必然的發展趨勢,政府及企業都應正視陸資來臺投資,並從正面的態度看待陸資開放的效益,以利陸資開放政策能達到「機會最大化、風險最小化」的政策目標。未來經濟部將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持續進行陸資來臺投資相關規範與配套措施的檢討,期透過兩岸雙向投資,結合彼此優勢,共同合作開拓大陸及國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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