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雙重國籍者若有來自台灣的所得,到底該怎麼繳稅?財政部昨天指出,有雙重國籍的民眾,只要在台設有「住所」,即使全年在台居留時間未達183天,凡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即不能按20%稅率就源繳稅;必須比照居住者,在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最高稅率達40%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前陣子查獲一位長年旅居國外的雙重國籍者,在台設有住所並是國內多家公司的負責人,領有台灣高額薪資所得;他自行按「非居住者」身分,以20%的「就源扣繳」稅率繳交所得稅。


最後,國稅局改按「居住者」身分對其補稅,補稅額多達1,400萬元。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調查發現,雖然甲君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和另一國的雙重國籍,但其戶籍設在中華民國境內,每年返國都住在戶籍地,國稅局因此認定甲君「有國內居住的事實」,必須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甲君長期擔任某公司負責人,9697年度薪資約新台幣8000萬元,並領取公司的鉅額退職金和多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甲雖經常往返國內外,但經濟及生活重心應仍在台灣,可見甲君在台灣有生活交易的客觀事實,因此甲君所得應適用綜所稅的最高稅率40%,不能採用就源扣繳的20%稅率。


國稅局改按「居住者」身分,要求甲補稅1,400萬元;甲不服,提出行政救濟,不過最後都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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