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核算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之收入額及核定其必要費用;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同時指出,98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財政部已於99121以台財稅字第09904501050號及09904501051號令發布,98年度之費用標準除修訂藥師業別,保留97年度規定一般收入20%及健保收入(含藥費)92 % ,增訂「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費收入為100 %,藥事服務費收入為20%」規定外,其餘業別之費用標準未修訂,各業別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稅務訊息/報稅專區/綜合所得稅/各項收入、所得、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該局又表示,由於資訊科技的進步,執行業務所得查核作業,將隨著蒐集資料的多樣化而更為準確,短漏報所得亦更容易被勾稽查獲。基於愛心辦稅理念,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本年5月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執行業務所得之實際收入較年度中所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所載收入為高者,請依實際收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日後被查獲而補稅送罰。【#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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