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貨物稅案件,免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


中華民國99317
台財稅字第09904038370


進口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未將關稅法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貨物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關緝私條例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貨物稅條例32條規定處罰。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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