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貨物稅案件,免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台財稅字第09904038370號
進口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貨物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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