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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進貨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若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說明,甲營造公司於98年9月至99年12月間將承攬工程轉包乙企業社,因乙企業社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交付甲營造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依規定補稅處罰。該公司復查主張有進貨事實,不知其進項憑證為非實際交易對象,並無逃漏稅額等理由,要求減輕或免予處罰。惟甲營造公司除提示付款證明文件外,並未提供實際交易人乙企業社實際身分資料,無法適用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免處罰規定。
這類案件屬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如納稅義務人取得該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處罰。該局提醒轄內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確為該銷貨之營利事業自行開立,及加強事前徵信,儘量不與來路不明者交易,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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