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之會計處理。
Q:不動產證券化時,其服務資產及服務負債該如何認列與衡量?
A:
一、若不動產移轉合約要求移轉人在移轉不動產後,在不收取服務費或所收取之服務費低於現行一般費率,或基於不對等之條件下提供服務,在認列銷售收入時,應設算服務負債,並於提供服務之期間內攤銷。
二、企業因承擔不動產之服務而產生服務資產或服務負債,其會計處理如下:
1.服務資產與服務負債應於財務報表分別報導。
2.因不動產出售或證券化而保留之服務資產,應按其出售或證券化當日相對公平價值,分攤原帳面價值並予衡量;因不動產出售或證券化而承受之服務負債,應以公平價值作為原始衡量。
3.購入服務資產或承受服務負債時,應按支付價格視為公平價值作為原始衡量。
4.服務資產應於服務期間內,依直線法分期攤銷。
5.服務資產應於後續評估價值是否減損,其程序如下:
(1)服務資產應依相關不動產之主要風險特性分為若干群組。此等風險特性可能包含不動產用途(例如,不動產為商業辦公大樓、購物中心、住宅或其他)、規模、交付信託日、交付信託期間及地理位置。
(2)每一群組服務資產之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應依群組別比較,並依各群組分別認列「服務資產減損損失」及「備抵減損損失」。未認列為服務資產者,其公平價值不得列入減損之衡量。
(3)已提列「備抵減損損失」者,若市價回升時,應於「備抵減損損失」貸方餘額內認列回升利益。
6.服務負債應於服務期間內,依直線法分期攤銷。然若因後續事項致使負債之公平價值增加並因而超過帳面價值,例如真正或預期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或時間,與原先規劃之現金流量比較具有顯著之改變,則服務機構應更正原先之估計,並將增加之義務認列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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