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認列時之維修成本入帳疑義。


Q:甲公司為一從事醫療器材及試劑買賣之公司,其與醫院簽訂一項分期付款銷貨且合約總價款確定之長期合約,於合約期間甲公司應提供儀器、試劑及維修服務。但合約中並未明確約定甲公司所提供各項商品或服務之個別價格,僅訂定一合約總價款且儀器或試劑無客觀之現銷價格可供參考。甲公司依照合約載明之期間(長於一年,通常為五年)先收取一筆頭期款後,剩餘款項再於未來合約期間內分期收取。


試問:


一、基於產業特性與公司營業方式,因儀器與試劑並無外部合理之現銷價格可供參考時,甲公司應如何認列其因提供儀器與試劑所收取之價款?


二、甲公司非以維修為專業,且當維修成本占總合約成本之比率低時,相關維修成本是否可於儀器收入認列時估計相關負債入帳?


A


一、問題所述甲公司之儀器(含維修成本)及試劑係屬合併銷售,如儀器(含維修成本)及試劑皆有公平價值時,應將合約總價款按儀器(含維修成本)及試劑相對公平價值之比例分攤認列;如僅有一項商品有公平價值時,則有公平價值之商品以公平價值認列,另一商品(無公平價值)則以合約總價款減除上述公平價值後之餘額認列。此外,若為分期付款銷貨之情況,在無法確定現銷價格之前提下,應將甲公司依前述方法決定之儀器(含維修成本)及試劑價格依適當利率予以折現計算其現銷價格,並逐期分攤認列未實現利息收入;如二項商品無法分別決定其價值時,則應考慮已發生成本回收之可能性,若其很有可能回收時,應就已認列為費用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為收入。


二、負債係企業之現有義務,該義務應以某一方式履行。義務可能係依合約或法律規定而依法要求須予履行之義務亦可能來自商業慣例及基於維持良好商業關係或公平之考量,例如企業對產品之保固政策。問題所述甲公司之維修成本,係屬企業對該合約之保固政策,應於收入認列時,估計此維修成本,並於財務報表認列為費用及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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