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及法務部合作追討欠稅門檻降至 1000 萬 優先追討執行期限將在 1 年內到期者
財政部與法務部昨(十四)日決議,將欠稅合作追查案件的門檻,由原本個人欠稅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企業欠稅一億元以上,調降為只要欠稅一千萬元以上,且欠稅執行期限將在一年內到期者,就要全力列管追稅。
財政部及法務部自去(九十九)年八月經由聯繫會議訂定強化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追查具體措施後,截至今(一百)年七月底為止,已合作強力追欠案件共達一百三十件、追回欠稅新臺幣十一點零九億元。由於追欠的成效明顯,財政部及法務部昨日決議將合作追查案件的門檻由原先個人滯欠金額累計五千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滯欠金額累計一億元以上的執行案件,調降為不分個人或企業,只要其滯欠金額累計達一千萬元以上,且欠稅執行期限將在一年內到期者,就要全力列管追稅。
財政部與法務部表示,自即日起,行政執行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滯欠金額累計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社會關注、具指標性意義等重大執行案件,將積極共同派員加強合作,對於被列入全力優先追討欠稅的對象,會由財政部協助追查欠稅人及相關親屬的資金往來及財產資料,以便提供法務部追討,必要時也將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各款及第6項各款規定祭出拘提、管收手段,迫使欠稅人儘速還清稅款。
參考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的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應徵的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第94條第1項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另參考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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