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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船員大通證簽註延長 可由我國仲介機構透過大陸經營公司代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前(九)日表示,為使近海作業漁船僱用中國大陸地區船員的作業更加便利,大陸船員所持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效期屆滿,如需延期,無須返回辦理,可由臺灣的仲介機構透過大陸經營公司代辦。


漁業署表示,大陸船員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搭乘兩岸直航客船來臺受僱臺灣漁船,因大陸方面核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來臺簽註的有效期限為一年,因此,如果大陸船員有意願繼續受僱漁船主,其受僱期限又超過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來臺簽註有效期限,需要返回大陸辦理延長加簽,此種情形除造成船員往返困擾外,也影響漁船主的出海作業。


不過,漁業署也表示,其已透過協議聯絡機制向大陸方面建議,大陸方面表示對於受僱期限超過來臺簽註有效期限的大陸船員,其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來臺簽註延長加簽,可以由我國方仲介機構交由大陸經營公司代辦加簽事宜。參考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為仲介機構者,應自有接駁漁船,或與接駁漁船船主簽訂合作契約。


參考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僱用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搭乘直航客船往返大陸地區試辦措施第6點第1款第1目規定,大陸船員搭乘直航客船往返大陸地區,應持漁業署核發的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來臺履行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核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供海岸巡防機關查驗。另參考漁業法第54條第5款規定,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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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