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瑪都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國稅局表示,南瑪都颱風帶來豪雨對南部地區造成嚴重災害,該局特別整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災害損失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對於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採用書面審核方式,免派員實地勘查;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列舉扣除減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三、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四、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如有已稅貨物因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五、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如有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受損或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國稅局表示:中颱南瑪都侵襲,造成高雄市部分地區營利事業受創,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証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辦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1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2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3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四)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稅務訊息/南瑪都風災災損申請專區/營利事業災害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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