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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收到退稅款應依規定列帳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33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國稅局說明,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多年來計漏報2千餘萬元之海關退稅款收入,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營利事業注意,倘取得退稅款,務必記得列帳,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造成漏報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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