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在臺灣居留天數之計算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關係


 


國稅局表示,外僑課稅身分的認定與其在課稅年度內居留之天數有關,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計算天數的方式。


國稅局說明,外僑在華居留於一課稅年度若超過183天,則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反之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而其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末日計,亦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華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可計入,同時,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則應累積計算。


國稅局指出,該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實際居住之日數為主,不論是依親、就學、應聘或觀光等原因,都應該計入在華居留日數。同樣地,如外僑在華應聘期間,因公司需要而至國外出差,因其出差期間確實未居留於國內,不可計入在華日數。


國稅局舉例來說,法國籍 李麥克 先生於10035日來華學習中文,至630結束後在臺北法商公司找到工作,並於71起取得工作證開始上班。應聘後,公司於98派麥克至亞洲分公司出差,一直到113才返回臺灣,並繼續居留到1231。依上述說明方式 計算李 君100年的在華天數為1873698+581141231=245天,為所得稅法所稱的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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