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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物料及在製品因遭受塑化劑污染事件影響必須報廢銷毀時,要如何辦理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發生塑化劑污染事件,致商品需下架無法銷售或原料、物料及在製品等無法再行加工製造,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商品、原料、物料及在製品等證明文件者(含品名、數量及金額)得核實認定報廢損失,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報備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申請書、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如商品等存放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監毀。又現行應向稽徵機關報備之商品報廢案件,得以書面審核之金額上限已提高為3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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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