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補助
業務承辦人 白先生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2 傳真號碼 27597770
電子信箱 ha_s2@mail.tcg.gov.tw
地址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服務內容說明 補助內容如下:
1.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
2.1.扣除20,000元應自負費用及膳食費、雜費、掛號費、證書費等不補助項目後,補助餘額80%。
3.每人每年補助以30萬元為限,其中病房費補助額度以15萬元為限。
4.所稱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其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5.每人每年補助以30萬元為限。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自付醫療費達2萬元以上。
2.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需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24,357元。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後,平均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
(2)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1份。(初次申請者須檢附)
(3)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所提供最近1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1份。
(4)最近6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
(5)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以醫院收費通知單申請辦理直接撥付醫院)。
(6)具領人之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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