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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卻開立為二聯式統一發票,有無罰責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甲公司詢問,於銷售貨物予營業人B公司時,因漏未注意,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予B公司,有無罰責問題?


該局指出,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另依據財政部78316日 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另按財政部89927日 台財稅第890456653號函規定,營業人銷貨予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是先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論處,即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稽徵機關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5千元。若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得連續處罰,即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是按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鑒於營業人常疏於注意,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尚須按買受人身分,係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據以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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