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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原減除之可扣抵稅額不能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公司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中所含的該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已經在提列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的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已經從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以後用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分配股利,是屬於盈餘分配,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在撥充資本日或盈餘分配日,可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但如果是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因不是屬於盈餘分配,原提列公積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雖然已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還是不能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近日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以往年度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誤將原提列法定公積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50萬元,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致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應該分配的可扣抵稅額11萬元,除補繳稅款外,並處1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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