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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縱所得人已如實申報繳稅,扣繳義務人仍應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商號林姓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99年度給付出租人租金,每次給付35,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稅款,經本局查獲,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林君不服,主張其已如實開立免扣繳憑單,且出租人鍾君亦已如實申報租金所得,因不知所得稅法扣繳稅款之規定,才疏漏未扣繳稅款,請准予撤銷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於給付租金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不得以不知所得稅法之扣繳規定及稅務人員未告知應扣繳為由,而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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