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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預售屋仍應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報為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應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說明:由於預售屋買賣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與土地之「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地過戶予買方,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預售房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其所得仍屬財產交易所得,為所得稅課稅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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