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漏報出售預售屋所得,應補課綜合所得稅並送罰






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入預售屋後又轉手出售,若出售價格高於買入成本,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買賣預售屋交易,為一種權利之交易,係屬「房地產權登記權利」之買賣,該項買賣如有差價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出售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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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