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免稅之土地,移轉後變更為應稅土地者,應自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課稅
地價稅免稅之土地,移轉後變更為應稅土地者,應自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課稅 100/04/29
稅務局表示: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更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如果原為地價稅應稅土地者,於移轉所有權後,仍為應稅土地,其納稅義務人之認定,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以8月31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資料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移轉後經重測面積有增減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100/04/29
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後經地政機關重測致面積有增減,於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計算,依照規定,應以其前次移轉時所核定之土地移轉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所謂「前次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係指以每一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為計算標準所核計之土地現值,即單價乘以面積之現值,是以,「前次移轉現值」依上開規定應為一總值之概念,故因重測致面積有增減,於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該筆土地前次移轉時所核定之土地移轉現值(即以重測前土地面積乘上每平方公尺單價)為準。
例如 陳 君移轉土地面積為105平方公尺 ,查該筆土地經過地政機關重測且重測前面積為100平方公尺 ,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重測前後,其前次移轉現值均相同為840元,遂以該筆土地前次移轉時所核定之土地移轉現值重新計算其重測後每平方公尺單價再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
計算公式:840*100/105=800元(重測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
國土保安用地可否依其開發計畫主要用途申請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100/04/28
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規定許可開發,原農業用地經申請為開發基地,並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該土地之使用既與整體開發案(高爾夫球場、住宅區、遊憩設施區、工業區等)具有不可分離關係,准併該土地所有權人於該開發計畫主要用途之土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徵免地價稅。
地價稅工業用地已不符合要件者,請申請改課,以免受罰 100/04/28
稅務局提醒您,原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者,其適用工業用地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未能符合工業用地之規定,請向本局或民雄分局申報。
財稅局表示,原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徵地價稅:1.工廠登記經工業主管機關註銷者。2.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3.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者。未主動申報改課者,本局將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者,須補繳已退稅款 100/04/27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之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者,須補繳已退稅款。
所稱新購土地再移轉的情形,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一般民眾大都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容易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另外,土地所有權人重購土地5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都要依法補繳退稅款。
,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申請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的管制期限為5 年,不要在該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
土地已經出售並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事後買賣雙方「解除」原訂契約,將土地返還與原出售人,還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應負擔之稅款 100/04/27
其所有土地已經出售並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事後買賣雙方「解除」原訂契約,將土地返還與原出售人,還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應負擔之稅款嗎?
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依土地法第72條規定,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因此,申請人應依其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請辦理。所以,此類案件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依法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隨時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100/04/27
稅務局呼籲民眾:凡土地符合以下條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及無供營業。﹙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 90.75坪 )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 211.75坪 )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土地所有權人請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可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超過9月22日 以後申請的,則自申請的次年才可適用。
土地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准予撤銷部分現值申報 100/04/26
務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於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後,撤銷部分土地移轉之現值申報程序有所疑義,因而特別提出說明。
依財政部71年8月11日 台財稅第35997號函釋,土地移轉於申報現值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買賣者,應准其辦理撤銷該部分土地之現值申報。並另由當事人重行填寫現值申報書,將新舊申報書併存於稽徵機關,以資查核。其現值申報,仍應准按原申報日期核實認定,以免影響納稅人權益
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100/04/26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得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其適用範圍常有疑義,因而特別提出說明。
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1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7590號令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除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外,其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部分,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
戶籍全戶遷出會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100/04/25
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換句話說,辦竣戶籍登記是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必要條件之一,所以,邱局長提醒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地價稅且未變更用途者,在戶籍異動時一定要特別注意,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另全戶戶籍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應於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查獲時被補稅處罰。
法定空地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100/04/21
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以為只要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即可申請減免地價稅,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例如私設巷道如屬建照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因係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則不能減免地價稅。
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每一建築基地都要留設法定空地,但留設的位置可由建屋者自行選擇,留設法定空地是基於維護居住環境的品質,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目的考量,除可計入建蔽率外,對居民亦有潛藏的相對利益。因此,無償供公眾通行的法定空地不符合減免地價稅之規定,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如該法定空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可併同主建物坐落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及附戶籍、建築改良物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當年即可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未即申報改課之案件,自行補申報改按一般案件核課並補稅者,雖免予處罰,仍應加計利息至申請改課日止 100/04/21
稅捐處表示,近來有民眾來處詢問,如果原核准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未於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但於查獲前主動申請補報改課,是否會被補稅或處罰?
按「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限期內申報者,依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辦理。」、「減免地價稅或田賦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徵稅。」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9條所明定。
納稅義務人於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或變更時,雖未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但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申報並經核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依規定一律免予處罰,但仍須追補應納差額地價稅,並按日加計利息,而加計利息之截止日,計算至自行申請改課之日止。
工業用地可以享受優惠地價稅。 100/04/13
直接供工廠使用工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按千分之十基本稅率課徵,免按累進稅率核課地價稅。稅務局表示,通常工廠用地面積都很大,按優惠稅率計徵與採用累進稅率算,稅額相差很多。如果您有工廠用地,尚未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請記得一定要在9月22日前,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如工廠已開工生產,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向該局申請。逾期申請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僅能自次年期開始適用。該局特別提醒大家,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記得要在9月22日 之前申請哦
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100/04/12
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房地須為自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外,尚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是以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每年9月22日 )前重新提出申請,當期始有適用。
法定空地要課徵地價稅 100/04/12
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如果該地屬建照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因係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則不能免徵地價稅。
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每一塊建築基地都要留設法定空地,不過留設的位置可由建屋者自行選擇,留設法定空地是基於維護居住環境的品質,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目的考量,除可計入建蔽率外,對居民亦有潛藏的相對利益。因此,無償供公眾通行的法定空地不符合減免地價稅之規定,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如為自用住宅用地,可併同主建物坐落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旁系親屬設立戶籍,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100/04/11
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本人所有之土地,若妹妹於該地設立戶籍,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以本例來說,土地所有權人在所有之土地,若該地僅有其妹妹(即旁系親屬)設立戶籍,雖無出租、營業情形,且土地上之房屋為其本人所有,依規定仍無法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備妥戶籍及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於規定期限(當年9月22日)提出申請,當年始有適用,如此就可避免喪失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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