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


 


中華民國100331
台財稅字第10000068800


營業人於1001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施行日帳列之已代付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於施行當日得轉列為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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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