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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第二波陸資開放清單 以產業別分設投資上限


行政院昨(二十四)日核定第二波開放大陸資金來臺投資清單,確定開放陸資參股面板、晶圓代工等產業,這些產業依據不同產業類別、特性及參股公司類型分為三類,對於敏感性較高的產業,限制陸資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對於一般類產業則沒有特別限制。經濟部官員則表示,會另外搭配五項條件管理,以兼顧經濟發展與公共利益。


行政院官員表示,第二波陸資開放清單將在近日送請立法院核備後,正式對外公布施行。這次開放項目約三十項,加上第一波開放的六十九項,累積已開放百分之四十的製造業供陸資投資。官員進一步表示,與第一次開放清單不同的是,這次的開放清單主要是根據不同產業類別、特性及參股公司類型做分類,對於染料化工等一般性產業歸為第一類,並沒有設定陸資持股限制;第二類是稍具敏感性產業,例如生技製藥產業,陸資持股上限為百分之二十;至於面板、晶圓代工、半導體封裝測試和DRAM等產業,則屬於敏感性產業,雖然也在第二波投資清單項目內,但為了保障智慧財產權及產業競爭力,持股上限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官員也表示,對於三類型產業的陸資持股上限加以區分,是參照證券交易法第25條第1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20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視為大股東;持股百分之二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者,視同具有影響力;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則視同有控制能力。因此,敏感性產業不能讓陸資成為最大股東,稍具敏感性產業不能讓陸資具有影響力,便以持股比例限制作為量化標準。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本文規定,臺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依據同條例第36條之1也規定,大陸資金進出臺灣的管理及處罰,準用管理外匯條例第6條之1、第20條、第22條、第24條及第26條規定。對於臺灣的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有重大影響情事時,並得由中央銀行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其他必要限制或禁止。


此外,參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7條各款、第8條第2項第3款等規定,大陸人民來臺投資的種類,以現金、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經經濟部認可投資的財產為限。投資人所為投資申請,如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並得禁止其投資;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大陸投資人投資臺灣證券,應由臺灣代理人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其開戶代理人,以臺灣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為限;依據該辦法第21條前段也規定,大陸投資人投資臺灣證券的資金運用及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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