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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辦理當舖業發給籌設同意書執行要點
(民國96年05月22日 修正)
一、依據當舖業法、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暨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廿一日台內警字第0九一00七八五八六號函辦理。
二、依據當舖業法第四條、當舖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許可辦法第三條暨內政部公告申請籌設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籌設:
(一) 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二)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無當舖業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三) 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舖業所有者,得免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及向轄區工務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四) 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
(五) 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台北市90年以後沒有新設當舖,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可以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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