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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定銀行要賠110%給連動債的投資人,讚啦
罕見!連動債求償 依消保法判賠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羅兩莎/台北報導】
楊姓男子前年到第一銀行新店分行辦定存,銀行強力推銷兩檔「保本」連動債商品,楊改買連動債,半年後慘賠三百萬元,楊控告一銀要求賠償;台北地院審理,認定一銀沒有依照消保法盡到告知義務,判決一銀除須給付楊買連動債的本金外,還應負百分之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給付楊近三百三十四萬多元。
這是國內司法判決中,第一件採用消保法判決銀行須為販售連動債商品賠償的案例。一銀表示,法院加罰銀行一成的判決很少見,將在收集客戶是否投資過類似金融商品,或客戶之前有收過利息等詳細資料後上訴。一銀指出,一銀十件連動債的賠償案件,銀行各有勝訴、敗訴,即使敗訴,法官大都判銀行賠償客戶本金的二至三成,判賠本金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案例罕見。
但法官審理指出,一銀的廣告DM明顯強調是保本、保息,一銀與楊簽下的信託契約也強調保本,但一銀從未告知楊購買連動債連結的股票風險、發行機構的風險,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應負賠償責任。
【2010/11/16 聯合報】
王寶華與您共同分享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指教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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