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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所得要繳綜所稅


如果拿不出當地扣繳證明
大陸所得要繳綜所稅





【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王伯伯早年到天津經營服飾連鎖店,累積了可觀的財富。由於王伯伯年紀愈大,愈想回高雄投資養老,他陸續匯款等值新台幣4,000萬元到高雄個人銀行帳戶,共三筆匯款後,台灣個人帳戶累積了1.2億元。


一年後,王伯伯收到國局的約談通知公文,難道王伯伯的大陸所得要課台灣


個案解析


王伯伯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戶籍設於高雄市,每年兩岸三地奔波事業。因此王伯伯是標準的所得法的「境內居住者」,境內所得必須依法申報綜所,自99年度起的海外所得也要申報。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一項:「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額,得自應納額中扣抵。」依法規定,大陸所得為境內所得;因此王伯伯必須在台灣的綜所申報書上申報大陸所得。


如果王伯伯能提出大陸的個人銀行帳戶紀錄,證明該筆大陸公司分配盈餘已經在帳戶內超過七年,則因超過台灣所得核課期間,則不必補繳台灣所得,否則都應補繳台灣所得


漏報 小心連補帶罰


大多數台商都無法提出上述帳戶餘額證明,因為企業主個人帳戶資金隨時都要調度運作,很難證明七年以前就有這筆資金在個人帳戶。


王伯伯必須補繳台灣所得,由於匯款金額極高,應是用邊際40%;估算應補繳所得額:1.2億元×40%=4,800萬元。而且,納義務人漏報所得超過25萬元,稽徵機關即會開罰。


王伯伯訝異大陸所得是屬於境內所得,而且當他取得大陸公司盈餘時,已經繳過大陸的,為何一隻牛要剝兩層皮?其實,王伯伯不會被重複課,依據上述同一法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得自應納額中扣抵。」


間接持股 無法節


但當台商要舉證大陸地區已繳額時,都無法拿出已繳證明。原因有二:大陸公司帳務不實,台商並無繳事實。


另一是台商當年為適用內地企業企所較低,皆以大陸人頭當公司股東,甚至連企業主都是人頭。因此,繳相關文件上,根本不是台商本人姓名,無法當作台商的抵證明。


如果王伯伯不以個人名義擔任大陸公司的股東,另設免天堂的境外公司A,再以A公司名義擔任大陸公司股東。當大陸公司配盈餘給股東時,A公司取得盈餘,A公司再分配盈餘給王伯伯。


在這種多層控股架構,王伯伯需要申報為大陸所得,非海外所得。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二項:「台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所以間接持股規劃並無合法節空間。


由於大陸外匯管制及盈餘匯出的課規定,王伯伯藉由地下匯款管道將資金匯回台灣。一旦王伯伯遭國局查,並發現資金透過多數人匯入王伯伯一人帳戶,經王伯伯坦承地下通匯後,國局將會通知調查局偵辦地下通匯部分。


2010-09-18/經濟日報/S06/稅稅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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