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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米酒改按「料理酒」課徵之「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立法院於本(19)日三讀通過「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係將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明定料理米酒係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依修正草案,米酒如經標示專供烹調用,其菸酒稅將按現行加鹽料理酒課稅方式〔每公升課徵新臺幣(下同)9元菸酒稅〕徵收,即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將僅課徵5.4元之菸酒稅。
  財政部說明,米酒在我國原屬平價民生必需品,菸酒稅法施行前,每年銷售量約2.1億瓶,自92年起米酒比照蒸餾酒類每公升課徵菸酒稅185元,每瓶0.6公升米酒之菸酒稅高達111元(每瓶售價180元),每年完稅量大量下滑至僅約750萬瓶,導致未稅私劣米酒充斥市面。98513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8條條文,蒸餾酒類改按酒精度課徵,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米酒年完稅量雖增為8千多萬瓶,惟稅負仍屬偏高(每瓶0.6公升酒精成分19.5%米酒之菸酒稅29.25元,售價50元),未稅私劣米酒問題依然存在,影響國人健康。
  財政部指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合法具保障之米酒,朝野有逾1/2席次之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修正菸酒稅法,調降米酒菸酒稅。又依據該部委託國立臺北大學民意與選舉研究中心針對「民眾使用米酒習慣與加鹽米酒之替代性及接受度」進行之問卷調查結果,受訪者中有96.4%將米酒作為烹調使用,顯示米酒與現行加鹽料理酒用途近乎相同,二者屬直接競爭或替代關係之相似產品,為反映國人將米酒作為烹調用酒之消費習慣,該部爰配合提案修法將現行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日後供烹調用米酒按「料理酒」課徵菸酒稅,可大幅減輕民眾購買料理用米酒之經濟負擔,亦降低民眾購買未稅私劣米酒之誘因,以進一步減少未稅私劣米酒在市面流通,確保消費者使用米酒之安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料理酒類原即為我國菸酒稅法酒品分類之一,本次提案修法,係依我國米酒實際產品特性及民眾消費習慣,並回應主流民意,於料理酒類中新增料理米酒一項,屬酒品分類之修正,並一體適用進口與國產料理米酒,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又我國米酒主要係作為料理用酒,其最終用途、銷售管道、消費者偏好、行銷定價策略及品質、酒精濃度等,皆與直接供飲用之蒸餾烈酒存有明顯區隔,兩者非屬同類產品,在市場上亦不存在直接競爭或替代關係。因此,我國將原列為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課徵菸酒稅2.5)之米酒歸類為料理酒(每公升課徵菸酒稅9),原則上應不至於因不同課稅待遇而違反WTO國民待遇原則,亦不致造成其他WTO會員國際貿易利益之損害。
  財政部最後表示,因歐、美等國對本修正案仍存有疑義,經濟部將協同該部持續向WTO會員溝通說明我國修法之法理及背景,以爭取支持。該部將俟總統公布後,報請行政院訂定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利上開修正法案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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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