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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系列~『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則屬工資範疇』


又按所謂工資,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亦有明文。另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914日 (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釋意旨參照)。


李志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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