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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之ㄧ死亡 其家人拒絕繼承 也不做拋棄 可如何處理 能結束公司 或做清算 ....?


回答:


股東過世後半年內繼承人要辦過戶及申報遺產。
如果沒有受讓人(繼承人),公司可做拋棄股份。


經濟部640527商第11802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不得向公司提出退股

查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並無退股之規定,且依同法第一六七條及第一六八條之規定,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及非依減少資本之規定不得銷除其股份,至於股權之轉讓,除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外,如屬記名股票之轉讓,可依照公司法第一六四條及第一六五條之規定辦理,別無其他規定。


 


 


經濟部781227商第65253

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退股規定

按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退股制度,股東如欲收回投資,可以轉該其股份為方法。依公司法第一六三條規定,公司股份以自由轉該為原則,除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無限公司股東申請退股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準用之。


 


經濟部950413經商第9502047710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退股情事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受讓,僅須依法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登記。亦即股東股份之轉讓,須有受讓人,於合意轉讓時,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尚無所稱退股情事。至於所陳該公司未召開股東會及股利等情事,建議該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






















法規:公司法 (民國 95 02 03 日 修正)



 


65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
隨時退股




 


66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68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69



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股股東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
股東退股時,公司事務有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其損益,分派其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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