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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低報房地互換價格 罰一倍


近年房地產市場景氣逐步回溫,帶動建商推案增加。財政部稽核組鎖定合建分屋案件,建商與地主以房屋換土地的換出價格若低報,將會被補稅重罰。


財政部昨(9)日表示,近年來因房地產市場呈多頭走勢,交易日趨活絡,也帶動建商投資興建的意願,其中部分投資案,建商與地主採合建分屋模式銷售,被賦稅署稽核組查獲有低報交換房屋價格、逃漏5%營業稅的違法行為。


所謂「合建分屋」,是指建商以其興建的房屋,做為與地主交換該房屋所在土地的條件。財政部說,建商的土地因非購買取得,因此應以其用來與地主交換土地的完工房屋,做為土地取得成本。


財政部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建商應在換出房屋與換入土地時,據實按時價與公告現值兩者間,從高開立發票並申報收入。


稽核組最近鎖定建商與地主的合建分屋案件查核時發現,部分建商的合建分屋案,有低報交換房屋價格,短開銷貨發票,涉嫌逃漏5%營業稅,全案已發交相關國稅局依法處理中。


由於合建分屋的交易異於一般以現金購入土地自地自建的方式,因此在稅務上,為確定建商換出房屋時的發票銷售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時價,從高認定。


財政部並規定,合建分屋互易的房屋及土地,其不含營業稅的「銷售額」應屬相等。


賦稅署最近查獲的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屋案,建商在換出房屋取得土地時,開立房屋銷售發票的「銷售額」雖然高於換入土地公告地價甚多,但進一步查核建商成本時,卻發現建商申報換入土地的實際成本,仍較換出房屋開立發票的「銷售額」高,建商因涉嫌短開銷售發票,除需補稅外還要加罰一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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