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另按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清算所得。
申請書一份、股東同意書(同意歇業)(需全體股東同意親簽)一份,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送市政府)(其他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營利部份:申請書兩份、公司解散核准函。
法院部份1(清算人就任):狀紙、公司解散核准函、公告報紙、股東願任同意書(同意解散)、願任清算人同意書、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公司相關帳本等等
法院部份2(清算人解任):狀紙、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同意書、股東同意書等等。
全部程序至淸算人解任完成約六個月。如果只辦到營利結束約一個星期至二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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