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土地擔保按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無庸減除預估之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依財政部83/01/26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規定按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時,無庸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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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依財政部83/01/26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規定按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時,無庸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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