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夏淑賢/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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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將股票出售予兄弟姊妹,是否應申報贈與稅?如須申報贈與,檢附文件為何?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如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不在此限。因此將股票出售予二等親以內親屬,應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申報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彙整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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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捐單位復查決定,提出訴願,應繳納應納稅額半數,以免遭強制執行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有應納稅額,納稅人如仍不服提起訴願時,應先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以免遭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而損及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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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若有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稅額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尚不准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指出,A君於99年1月至100年2月間經營網路拍賣,經該局發現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6百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鍰30萬元。A君雖主張其於創業之初不知經營網站拍賣需辦理營業登記,以致於進貨時不知應取得並保存進貨發票或收據,其銷貨必有進貨成本,該局核定之漏報銷售額應扣抵進項金額後之餘額課徵營業稅捐云云,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以,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者,應以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者為前提。本件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查獲前並未依規定申報進項與銷項稅額,自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尚不得主張按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計算漏稅額,故A君縱於行政爭訟階段提出進項憑證,皆係查獲後始提出,且未於查獲前申報作為留抵稅額,是該局計算其漏稅額時,認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尚無違誤,乃駁回A君之訴,全案告確定,至於A君於辦理營業登記後,其於登記前取得之合法進項憑證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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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位乘人小客車除了必須負擔奢侈稅(每輛價格達300萬元者)外,稅法還對公司行號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的折舊訂有最高限額規定。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後,可將其實際支付的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列報折舊費用。但如果購買的資產是高價乘人小客車時,可以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250萬元(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最高限額為500萬元),例如某家營造公司於99年1月1日以600萬元價格購買一部高檔的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為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該公司從99年起至103年,每年可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0萬元〔(25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而不是100萬元〔(600萬-100萬)÷耐用年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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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個人所得,以規避較高之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係屬逃漏稅之行為,一經查獲,除依法核定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指出,個案調查發現,A君因其個人所得較高,應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為規避稅捐負擔,乃取得B君之同意,多年來以B君之名義為佣金受領人,並將佣金存放於B君之銀行存款帳戶,惟該帳戶事實上皆為A君使用。該局依據資金流程查明後,將分散於B君之佣金併入A君各年度所得總額,依各年度適用之稅率追補A君之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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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必須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四項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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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本事業之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當之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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