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但仍應注意員工需確有加班事實,且營利事業應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
- Jul 23 Mon 2012 10:12
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 Jul 20 Fri 2012 17:53
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之小規模營業人可以設籍課稅方式辦理營業登記
- Jul 20 Fri 2012 17:45
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托育中心等其他所得業者,請依限填復101年1月至6月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 Jul 20 Fri 2012 17:23
提高網站自然排序的排名
搜尋結果頁左側的自然排序
是由搜尋引擎綜合幾百個參數,
- Jul 20 Fri 2012 16:54
我為何不做SEO?
常常接到客戶來電詢我是否有做SEO,我總是回答:「沒有」,客戶又問:「為什麼沒有?」我心裡OS:「沒有就沒有,為什麼還要有為什麼?」最主要的原因-大多數客戶對SEO認知有誤,未免爭議,所以不做。以下做個簡單說明:
- Jul 20 Fri 2012 15:08
總公司銷貨,不可由分公司開發票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按銷售額處5%罰鍰。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總公司於98年11至12月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由甲之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國稅局查獲,按銷售額處5%罰鍰。甲總公司不服,主張分公司與總公司權利主體單一而不可分割,故以同一法人人格之分公司名義開立發票,法律效力應歸屬於同一法人人格之總公司,不論總公司或分公司只要有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即不發生稅捐稽徵法第 44條第1項裁罰之情事,且其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實質上也沒有逃漏稅捐,實在沒有裁處罰鍰的道理等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總公司敗訴。
- Jul 20 Fri 2012 15:04
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張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2張終身壽險保單,經稽徵機關以上開2張保單,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核屬被繼承人之財產,乃按繼承日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 Jul 20 Fri 2012 14:51
被繼承人死亡是否不論有無遺產,都一定要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未留有財產者,不需要申報遺產稅;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據實申報遺產稅。
如因繼承人散居海內外,身分文件準備不及或因遺產資料蒐集不全等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於規定申報期限內申報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以書面、親自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辦理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但延長期限以3個月內為限。另該局為擴大便民服務措施,被繼承人死亡時設籍高雄市者,繼承人可向該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跨區申報遺產稅及申請延期申報。
- Jul 20 Fri 2012 14:49
營利事業取得南非公司發放之股利所得,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南非申請適用較低稅率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取自南非公司發放之股利,可依財政部頒布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南非申請適用較低之扣繳稅率
為符合國際慣例,降低企業租稅負擔,以吸引外人投資,南非自101年4月1日起實施股利所得稅(Dividends Tax),對「股東」取得股利時扣繳15%,以取代原對「公司」於分配股利時課徵之附加稅(Secondary Tax on Companies)。依「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10條之規定,我國居住者取得南非居住者公司給付之股利,如其直接持有該公司至少10%資本,且為該項股利之受益所有人,得適用較低之扣繳稅率5%。
- Jul 18 Wed 2012 21:51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否課稅?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取得個人參加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按銷貨折讓處理。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並應依規定,辦理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惟該項支付之獎勵金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