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建設公司或營造商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鄰房而給予之賠償金或補償金,無論是否有收取建設公司或營造商開立之扣繳憑單,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詳實填列申報賠償金或補償費,否則被查獲除補稅外,可能會受罰。
- Jun 04 Mon 2012 13:16
個人取得建商或營造商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房屋所給付之賠償金或補償費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 Jun 04 Mon 2012 13:04
對行政處分不服,應把握提起訴願之期間
國稅局表示,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若納稅義務人逾法定期間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
國稅局指出,關於訴願期間之計算,須視行政機關所為書面之行政處分有無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記載教示條款。行政處分若無救濟期間之記載,或記載錯誤而未更正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之規定,得於收受處分書次日起1年內提起訴願,而非以訴願法第14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計算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期間。
- Jun 04 Mon 2012 13:02
承租人給付租金扣繳後,請依規定時限開具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將扣繳憑單填發出租人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如該扣繳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踪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且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 Jun 04 Mon 2012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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